为了满足社会对法律公正、合法、客观、准确的亲子关系鉴定服务的需求,长春实行婴儿亲子鉴定体系,补充完善实行婴儿登记制度,对婴儿的亲子关系进行识别,确保社会安定,不破坏正常的亲子关系。那么,长春婴儿亲子鉴定需要哪些证件呢?
一、本鉴定中涉事双方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或被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件。
具体来说,本鉴定中涉事双方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应各自出示身份证明,或具备有效的审议证明,如孕妇的妊娠期检查单,产妇的分娩病历,个人参加孕前检查时的检查报告等。如果双方行为能力人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应由被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出示他们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担任其他涉及婴儿亲子鉴定资料文件集中收缴工作的专人和社会工作人员,授权委托鉴定公证书等等。
二、证据材料凭照。
本案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或被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生育护理服务登记簿,财产无关的经济性资料和附属证明等证据,以明确及认定本案事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关系证明,配偶与孩子的关系证明,熟识关系证明,住宿伙伴关系证明,住址证明等等。
三、自愿陈述材料。
本案需要有关双方行为能力出具关于本案事实的书面陈述,无条件接受有关专家机构的调查询问等,并以有效方式向有关专家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如有深入调查和技术鉴定的,还应当提供允许技术鉴定的资料。
总之,根据长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行婴儿亲子关系鉴定,涉事双方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或被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都要准备本鉴定中涉事双方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财产无关的经济证据材料凭照以及自愿陈述材料等。只有准备完所有的材料并通过专业机构正规检测后,才可以确认婴儿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