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亲子鉴定要多少钱?
司法亲子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DNA亲子鉴定,需要所有被鉴定人到司法鉴定所现场采集样本,然后完成亲子鉴定,一般5个工作日出结果,7个工作日出报告,加急最快可3小时出结果。司法亲子鉴定可以直接用于上户口、移民、留学、打官司等情况。
离婚不是必须做亲子鉴定
离婚如果不涉及到任何孩子是否亲生的问题,也不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等,则并不不是必须做亲子鉴定。
但如果对孩子的亲子关系有争议,或者离婚时需要进行确认一下以防万一,或者离婚时涉及到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需要做亲子鉴定证明,这些情况则可以做亲子鉴定。
因此离婚是否要做亲子鉴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需要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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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个人的需求,离婚做亲子鉴定请保密鉴定,即在只有自己的知道的情况下做亲子鉴定,避免伤害他人或引起争端,这很重要。
离婚时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巧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
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直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
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离婚后能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后能做亲子鉴定,离婚后并不影响做亲子鉴定,离婚后当有亲子鉴定需求、疑惑或者困惑时能做亲子鉴定,且应该及时联系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离婚后对于个人的亲子鉴定需求或困惑,可以且首先推荐自行的去采集样本,低调的在只有自己知晓的情况下完成整个鉴定,鉴定本身并不受离婚与否的影响。
离婚后对于司法需求的鉴定,比如为了孩子的户口、留学等,这种需要所有鉴定对象知情同意并到现场实名鉴定,可以与前妻或者前夫进行商量,这种情况一半都是双方都支持的,能够顺利的去做亲子鉴定。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离婚后做司法亲子鉴定用于打官司等,如果是需要前妻或者前夫参与,且对方不同意的情况,这种则需要沟通,但对方仍具有自主的选择权,外界无法强迫,若对方最终不同意,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确是不能做亲子鉴定的,但在官司中这种行为将作为一种判断依据。
离婚一方不应提出亲子鉴定的情况
离婚一方想要做亲子鉴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也是必要的,但如果是个人的需求,不是要用于官司诉讼等,则应该保密鉴定,避免伤害他人、避免引起争端甚至不可挽回的后果,这很重要。
因此这些情况离婚一方是不应该提出亲子鉴定的,应该自己低调保密去进行鉴定,确认事实真相即可。
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你可以单方委托进行亲子鉴定。现在DNA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孩子非你亲生,对方又无相反证据,你可以提出离婚、孩子由对方抚养、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我国在亲子关系的立法上,应当借鉴德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先进立法经验,应当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这不仅是适应世界亲子法的进步趋势,也是补充、完善我国亲子法的迫切需要。因为,亲子身份的确定是亲子间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前提条件。所谓亲子关系的推定,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某子女被法律推定为某男子的子女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这一制度是以推定的方式确定子女和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一般来说,母子关系以分娩的事实即为确定,如生母否认时可由经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母与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的推定可以使子女的法律身份处于稳定的状态,从而有效地维护子女利益。
离婚亲子鉴定费用谁承担
如果是协议离婚,亲子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协商不成通常就是诉讼离婚,亲子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败诉方承担。
离婚做个人亲子鉴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也就是谁鉴定谁承担;上面所讲的是离婚做司法鉴定的费用,按上面的方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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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很多人离婚做亲子鉴定是为了对亲子关系进行确认、或者解除自己心中的担心、顾虑,这些情况都应该做个人亲子鉴定,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孩子免受伤害!费用自己承担即可!
离婚做司法亲子鉴定的费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